【原創】文/汐溟
合同聯立是指數個合同不失其個性而相結合的法律事實,其存在數個而非一個合同關系。數個合同能夠保持其個性的原因在于它們各自有獨立的“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功能,而能夠結合的原因在于該數個合同生成經濟上一體的交易功能。具有一定依存關系的合同聯立一般通過當事人意思表示的附款(條件)來實現,在此意義上推導出一個合同的效力依存于另一個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是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是附屬性,即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為前提。例如,設立主債務的合同為主合同,保證合同系從合同。

從合同的效力由主合同決定。合同聯立下,各合同之間的效力也會相互影響。二者之間有何區別?
“在交易活動中,當事人為滿足復雜利益需要,往往以合同聯立等方式訂立合同,目的是通過數個合同的結合實現整體交易功能,每個合同均能產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動又各自獨立,應分別適用不同的合同規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862號民事裁定書)。”合同聯立情形下,各個合同的效力雖能相互影響,但每份合同均是獨立的,并無主、從關系。例如,融資物買賣合同與融資物租賃合同構成合同的聯立。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條,當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時,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但融資物買賣合同與融資物租賃合同性質不同系各自獨立的合同,二者之間并無主、從關系。而主、從合同關系中,從合同缺乏獨立性。
參考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862號民事裁定書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11民終1269號民事判決書
內容由作者原創,轉載請注明來源,附以原文鏈接
http://www.jnsyyjd.com/news/11940.html全部評論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表情
添加圖片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