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演出合同是演出者為演出組織者演出文藝節目,演出組織者為演出者支付報酬的合同。演出者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演出文藝節目,演出組織者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支付報酬。但大型音樂節類演出合同的履行需要特定條件,前述條件使該類合同具備以下獨特性:
第一,舉辦大型音樂節需要主管機關的批準,需要組織者履行行政報審程序,獲得舉辦許可后才可組織實施。
第二,大型音樂節系組織多位演出者的演出,并非單一演出者的專場音樂會,需要組織者協調多位演出者,統一安排演出活動。

第三,演出者的主要義務是演出文藝節目,主要權利是收取報酬,演出組織者的主要義務是向演出者支付報酬,合同目的是通過演出者的演出創造經濟收入。但前述目的的實現需要一定的條件,即多位演出者共同參與演出,演出組織者組織的演出系一個整體,所有演出者的演出共同組成一個文化產品,該產品系觀眾消費的對象。
第四,基于第三個特征,演出組織者向演出者支付的報酬,或者演出合同約定的報酬以整個演出為基礎,演出組織者根據演出的規模預估收入,根據收入決定參與演出者的酬金,故而,演出者酬金與整場演出直接相關。嚴格來講,作為演出者,其按約定演出文藝節目即履行合同義務,但脫離演出的整體必會影響演出組織者的利益,對其收入有重大影響。

上述特征與合同的履行及效力存在關聯性。如果演出因不可控制因素取消,當事人雙方均無過錯,繼續履行需要較多的條件,首先應組織協調所有的演出者,確保所有演出者均能參與演出,至少大部分演出者可以參與演出,使演出具備人員條件,其次需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使演出滿足合法條件。對單一合同而言,組織者無僅為履行單一合同而組織演出的必要。
討論前述問題的意義在于,如果演出合同遭遇短期障礙,臨時取消,如無法恢復演出,對單一合同而言,其效力應如何處理。如維持合同效力,因缺乏履行條件,實際上已很難繼續履行,如解除合同,因雙方均未違約,解除又欠缺充分的理由。該種情形下,該類合同的解除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以及情勢變更導致的合同解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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