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影片投資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負有開具發票的義務,如果該方當事人違反該義務,且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守約方能否解除合同?

一般情形下,當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但開具發票通常不是合同主要義務,因此,當事人不能據此行使法定解除權。此外,當事人有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也有權解除合同。但不開具發票通常也不會導致對方當事人合同目的喪失的后果。

那么,當事人違反開具發票的義務,通常應如何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開具發票、提供證明文件等非主要債務,對方請求繼續履行該債務并賠償因怠于履行該債務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對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該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前述規定,當事人違反開具發票義務的,當事人通常不能解除合同,但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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