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無論是聯合投資還是合作攝制關系,網絡劇的如期發行都是合同中的關鍵條款。當事人約定發行期限的目的既是為控制投資風險,也是為降低資金使用成本。發行期限是當事人對網絡劇項目的周期性安排,構成期待利益。如當事人一方違反該約定,且催告后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甲與乙簽署網絡劇投資協議,約定網絡劇的發行時間及雙方的投資及收益比例。甲保證并承諾其系依法設立并具備合法的網絡劇拍攝、制作資格的法律主體,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足以在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并努力實現對本項目的投資回報。甲有義務協調與該劇拍攝、制作、發行有關方面的關系,保障該劇如期、成功向公眾推出。協議簽訂后,乙依約支付投資款,該劇也在約定時間內制作完成,但超過約定時間未能發行。經乙催告后該劇仍未發行,乙遂通知甲解除合同。乙的通知能否產生解除的效力?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當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權,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必要條件。學理上認為,合同目的包含主觀目的和客觀目的。主觀目的是當事人簽訂合同的動機。所有交易都以贏利為目的,贏利是所有合同中當事人的普遍動機,但一般不作為合同目的對待。贏利目的落空并非民法意義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客觀目的是給付所欲實現的法律效果,其主要受合同性質影響,以主給付義務作為判斷依據。在雙方網絡劇投資協議中,雙方各負主給付義務,并相應產生合同目的。作為投資方,乙的主給付義務是支付投資款,其履行該義務的目的是獲得網絡劇發行收益。網絡劇贏利是其合同動機,網絡劇發行,具備收益分配條件并順利結算是其客觀目的,也即合同目的。作為投資接受方,甲的主要權益是收取乙投資款并用于網絡劇制作,且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無需按借款合同性質承擔到期還款義務。主要義務是完成網絡劇制作、如期發行,在具備分配條件時按比例向乙結算收益。因此,如期完成制作及發行網絡劇是甲的主給付義務。對其違反威脅乙合同目的的實現,即未如期發行網絡劇具有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性質,滿足法定解除權行使的條件之一。同時,還應判斷甲的該項違約行為是否實質上剝奪了另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期待利益。

根據協議約定內容及履行情況分析如下:
首先,甲在投資協議當中明確保證并承諾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足以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并努力實現對本項目的投資回報并保障該劇如期、成功向公眾推出?;谠摷s定,甲如期完成網絡劇發行屬于其合同主要債務,其未能如約履行,存在過錯且構成違約。
其次,乙簽署涉案投資合作協議的目的就是通過投資涉案網劇取得發行收益分成。該目的的實現基礎是網絡劇得以在約定的期限內發行,雙方對發行時間的約定對乙控制投資風險、收回投資收益有重要影響。發行時間的約定屬于乙投資安排的合理預期。甲遲遲未能完成發行網絡劇的行為,并未盡到其在協議中保證和承諾的義務,打亂乙對投資周期的預先安排,使乙簽約時期待的利益被剝奪,導致乙的合同目的落空,構成根本違約。乙可以據此解除合同,并主張返還投資款。
綜上,負責網絡劇發行的一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發行,構成根本違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京0105民初78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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